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史宏伟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史宏伟到公司南昌办事处任负责人,其也在该办事处工作,闫某某到南昌办事处找到了史宏伟和其,说他想代理公司的压路机产品,其与史宏伟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意后,就让闫某某代理公司的产

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史宏伟到公司南昌办事处任负责人,其也在该办事处工作,闫某某到南昌办事处找到了史宏伟和其,说他想代理公司的压路机产品,其与史宏伟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意后,就让闫某某代理公司的产品,并指定闫某某只能在江西省范围内南昌以南销售,此后公司就给闫某某发货,由他代理销售,因闫某某的经营状况不好,所以经常回款不及时,常年欠款,史宏伟和其经常打电话或见面找他催要货款。2003年10月份史宏伟让其一起去江西一趟,其就与史宏伟等人开车到了南昌,然后到了赣州与闫某某联系,当晚与闫某某一起吃了饭,吃饭期间说了要账的事情,第二天早上,其与史宏伟、闫某某等人到了住处路对面的农行,史宏伟与闫某某进到银行里面,十几分钟后二人从银行出来,几人就与闫某某分手了,当时,其问史宏伟是不是要款的事,史宏伟说是,其又问史宏伟款是否要到,史宏伟说:“嗯,就等老闫死了。”,其不明白史宏伟说的啥意思,也没再问史宏伟,后几人就离开了赣州的事实。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拖股人(2002)88、167号文件、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业务办公室拖股工机办字(2002)05号文件、一拖(洛阳)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章程、被告人史宏伟的劳动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拖(洛阳)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史宏伟2002年任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营销中心南昌办事处主任及相关任职情况的事实。

证人叶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收条、银行交易明细,一拖(洛阳)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计财部证明,对账协议、还款被协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告人史宏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宏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14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宏伟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宏伟关于其不构成贪污罪,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史宏伟不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史宏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的辩护意见,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宏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

扣押款项14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