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冬天,大概离春节还有一个多月时间一天晚上八点多,张会振给我打电话说,他知道有个庄上有个贼偷了一头死牛放屋了,想让我和他一起把那贼吓跑后把牛偷回来吃,我说那又吃不完,卖了算了,他说中,我就联系了李东亚,问他要牛不要,他说要,我就让他等电话。我当时在卫校我开的鸭脖店里,张会振穿一身警服开了个面包车来接我,我俩开车到王营南边一个庄上,张会振把车开到一户人家门口,他在四周转了转后我也就下车了,张会振说找不到人,咱就直接把牛剥了算了。我就给李东亚打电话让他过来。我们在一个路口等李东亚,过一会李东亚骑摩托带了一把剥羊刀过来了,我问他拿的有啥工具,他说就带了一把剥羊刀,我说不中还带拿铁钩子,李东亚就拐回家拿了俩铁钩子和一把剥羊刀,期间我和张会振开车跟着他,等他拿上铁钩后让他坐上了我们开的面包车,就往王营西边李疙瘩庄上那户人家门口去,那家大门没锁,我们推开门进去后,到屋里西厢房里看到一头死牛,我对李东亚说让他拾掇拾掇,李东亚就动手剥牛皮,将牛头、牛肉分割了,我在旁边给他打下手,之后我们仨一块把牛装到了面包车里,牛肚子因放的时间长了也坏了就扔在地上没管,李东亚问牛是哪儿来的,我说贼偷的,把贼撵跑后,贼留下的,想着干脆就处理给你算了。最后李东亚给了我们1200元,我又递给了张会振,我们把李东亚拉回工农路的家里后,张会振就送我回去了,回去路上张会振没吭气也木说钱的事儿,等几天后张会振分给了我400元。…当时天黑,那户屋里有啥我也没看清,张会振当时穿警服就是想把贼吓跑,警服哪儿来的,我不清楚,张会振也不是警察,李东亚也不认识张会振,牛值多少钱我不清楚,牛是谁偷的我也不知道,张会振给我400块钱是因为我帮他忙了,我和他是七八年前认识的,当时他也没干啥,都在社会上混。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勾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勾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勾某某的盗窃数额、认罪态度、自首、缴纳罚金、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 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邢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