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马某某证言:我是马江缘的父亲,我和王某也是朋友。2014年1月27日,我接到王某电话,说马江缘把卖给张某的奥迪车偷开走了。后王某和张某到我家,问清楚事情经过后,我联系马江缘,他说车开不回去让我先给张某打了借条。我让他们先不要报警,就以自己名义给张某打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 (4)证人张某某证言:我有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车牌号是苏BE656S。我和马江缘是生意上合作伙伴,我的车一直都是他开着。他当时提出过想买我的车,我没有卖给他,我只是答应可以卖给他,但车款是29万,车款他一分钱都没给我……车当时没有过户给马江缘,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签的,身份证我平时在包里放着,包有时就在办公室放着,我和马江缘就在一个办公室,一把钥匙在马江缘那,另一把备用钥匙在我办公室的抽屉放着,没锁,后来被马江缘拿走了。马江缘将车钥匙拿走的时候我当时问他了,他说钥匙是他拿的,后我多次问他要车款,他总是推托不给,后来我就不信任他了。 (5)证人许某某证言:我是江苏省江阴市原典森投资担保公司员工,我认识一个叫马江缘的人。去年10月22日,马江缘开着一辆黑色奥迪A6来到我公司,向我公司借款15万元,利息2分,用这辆车抵押,但他说还用此车,时间一个月,我为了防止受骗,就让他当场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书,并对他说如果一个月内不将车开回,等于将此车以15万的价格卖给了公司,马江缘表示同意,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后来我通过私下关系,发现该车并不在江阴,于是我就给马江缘联系,得知该车在河南南阳后,我就让马江缘马上将车开回来,因我知道这车远不止15万,之后我又给马江缘的账户上打有10万元,算是我把车买了。2月20日左右,我又将此车卖给我兄弟许海峰,后许海峰又将此车卖给二手车市场。 4、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032号鉴定书:奥迪A6轿车价值人民币290000元。 5、书证 (1)被告人人口信息 (2)到案经过 (3)车辆行驶证 (4)马江缘和许海峰的转让申请表和汽车转让协议书 (5)马江缘和张留娣的转让申请表、交易登记表 (6)车辆发票 (7)转账交易凭证 (8)现场监控 (9)借条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且客观关联、指向一致、体系完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江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已卖给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江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江缘辩称“自己只是把车借给王某使用,并向王某借款25万元”的辩解理由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江缘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江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告人马江缘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