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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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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王世传提出对陈某甲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王一钦提出对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甲提议、参与预谋并购买伪造的病历、票据,伙同陈某乙、黄某某诈骗医疗款,数额巨大,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黄某某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陈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认为三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陈某甲、陈某乙从轻处罚,对黄某某减轻处罚并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祁长琴

审判员  孙书月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