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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美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综上,被告人邵美叶参与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4人次,实际吸收金额510万元,已兑付金额20.6万元,未兑付金额489.4万元。被告人邵美叶从中获利3.82万元

综上,被告人邵美叶参与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4人次,实际吸收金额510万元,已兑付金额20.6万元,未兑付金额489.4万元。被告人邵美叶从中获利3.8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邵美叶主动退出非法获利2万元。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扣押被告人邵美叶一辆豫XXXXXX号传祺牌小型轿车,拍卖所得款人民币5.5万元,已移交安阳市龙安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证实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邵美叶机动车行驶证,拍卖成立确认书:证明被告人邵美叶传祺牌豫XXXXXX号小型轿车经河南省言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款55000元整。

2、被告人邵美叶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邵美叶1960年4月1日出生。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美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美叶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邵美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邵美叶归案后,主动退回集资好处费2万元,具有悔罪表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邵美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理由,与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实被告人系积极主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事实不符,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惩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美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安阳市龙安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拍卖被告人邵美叶豫AXXXXX号传祺牌小型轿车的人民币5.5万元,以及被告人邵美叶退出的非法所得2万元,退赔集资被害人。其余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琰成

审判员  于 敏

审判员  宋子晶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