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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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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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