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害人李灵芝的陈述,那天夜里8点多钟,我在东屋梳羊毛,我的两个孩子看电视,突然进来三个人,头上都罩着布,有两个人上前抓住我,我张嘴喊时,其中一个秃顶的人就打我,还拿着刀子扎进我的嘴中,另外两个人就用绳和胶布帮着我的脚和手,他们问我钱在哪里,我说没有。他们就让我女儿领着他们上堂屋找,但没找到。他们又把我抬到堂屋内,他们就威胁我,我就说钱在柜子里的衣服内,他们从衣服内掏出1350元(13张100的,1张50的),其中一个人看我戴着一条项链,就把我的项链抢走了,然后他们到西屋抬走两箱羊毛成品,临走时还拿走我儿子的一把玩具枪。他们走远后,小孩才敢给我解开、天快亮时我才给我丈夫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我丈夫回来后就报了警,我丈夫问我这几个人长的啥样,我说其中一个有点秃顶,个子不高,尖尖下巴,我丈夫说可能是丁国杰。过了一天,我们领着孩子找到丁国杰,我当场就认出来抢我的人就是丁国杰。过了几天,崔省力和崔国志把抢走的东西都送过来,后来崔国志又送来5000元,说是给我的医疗费。 6.证人崔四车(别名崔西车)的证言2008年8月24日夜里,有四个人蒙面到我家,将我妻子打伤后,抢走1600元钱,两箱尾毛成品,一部手机,珍珠项链等物品。我当时没在家,我妻子给打电话说了后就赶回来,并到派出所报了警。当时我妻子说抢她的人,其中一个前面秃顶,身材不高,我就怀疑是丁国杰,我给丁国杰打了电话,他说话吞吞吐吐的,前后不一,我就更相信是他。回来的当天中午,我领着我妻子和孩子找到丁国杰,我的妻子和孩子当场就认出了是丁国杰,他也承认了并说崔省力也参加啦。他把崔省力叫过来后,崔省力不承认,我们就打起来,后来被拉开了。我让丁国杰给我打了两个条子,一张是包赔我妻子医疗费5000元(含被抢的1600元),一张是丁国杰、崔省力等人承认抢劫的事情。崔国志和崔怀珠中间说和的,当天下午,崔国志和崔省力抬着我家被抢的东西送到俺家。 7.证人崔怀珠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我看到有警车到俺村崔四车家,我就去看看,一问才知道有三个蒙面人昨晚到崔四车家抢走现金一千多元、成品两件,价值一万多元。过了两天,在孙庄的一家饭店,有我、崔四车、崔国志、丁国杰,当时丁国杰承认他和崔省力等人抢了崔四车家的东西,丁国杰愿意包赔5000元钱,并退还所有被抢物品,当时丁国杰还写了一张承认抢劫的条子。 8.证人崔庆英的证言,证实我听说我兄弟崔西车家出事后,我就去看看,看到我弟媳妇的眼被打的睁不开了。当天晚上,崔国志和崔省力一块去我兄弟家,把抢的东西送回来。 9.证人崔文思的证言,我记得当天晚上,我和我弟弟在俺家东屋看电视,我妈在梳羊毛,后来又三个人蒙着面进来,有一个人手里拿着刀,另外两个人把我妈绑起来了,然后他们就去堂屋里找值钱的东西,最后那三个人就把俺堂屋想西间的羊毛拿走了,我和我妈、我小弟被关在堂屋里了。 10.证人崔国志的证言,2008年夏天,丁国杰给我打电话说和崔西车打架了,我见到丁国杰吵了他,就去找崔西车了,崔西车说丁国杰找人抢了他,之后我和崔西车、丁国杰、崔庆华,一块吃饭商量调解这个事,当事说好把抢的东西还给崔西车,再给崔西车五千元钱,丁国杰还给崔西车写个纸条,承认抢崔西车家的事,后来我和崔省力一块把东西和钱送到崔西车家。 11.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对被告人丁振伟的辨认情况。 12.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抢物品鉴定羊毛成品价值9300元,手机一部价值400元,项链一条价值5元。 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 15.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丁振伟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16.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丁振伟的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前科。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无异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振伟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振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振伟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丁振伟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对被害人退赃、退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丁振伟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量刑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振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莹敏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