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人历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我朋友小站给我打电话问我可改电表,我说改,小站给我说了一个电话,是中间人宋某某的电话,我给宋某某联系后,等到夜里2点左右,宋某某领着一个50多岁的老头来到我家的电表处,把电表改了,我给这个老头600元钱。 1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在南关的一个超市打工,无意间顾客谈论能改电表使电表走的慢,可以省钱。我给这个女顾客要了改电表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我说我要改电表,他同意给我改了,我把我的住址告诉了他,当天晚上9点多的时候,来了一个50多岁的男的,手里掂了一个皮包,到我家的电表处,把我家的电表改了,我给这个男的600元钱。 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钓鱼回家的时候,走到老医院后街遇到一个40多岁的男子,话音不是本地的,他问我改不改电表,只要600元钱,我当时想挺划算的,一个月就能省回来。到晚上9点的时候,这个男的来到我家的电表处,把电表卸掉后钻了一个小孔,从小孔里放进去一个东西,最后又用一个塑料棍把小圆孔堵上,这样就改好了,我给了他600元钱。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0日中午,我在家时,过来一个30多岁的男青年,问我改不改电表,可以省电,只要500元钱,我说我就400元钱,这个男青年来到我家电表处把电表改了,之后我给这个男子400元钱。 1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吃过饭从家里出来散步,在离我家不远处,我看见站个人,我就过去看了,走到跟前一看才知道是改电表的,能把电表改慢,这个男子说改一下500元钱,我给了这个男子500元钱,我把我家电表的位置告诉他,我就出去了。 15.证人时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2日左右,我听我朋友王勇说他能联系上改电表的人,能把电表改的走慢,我心想能省钱,我就想改,王勇就给这个改电表的人联系,王勇开车把这个男子拉到我家,先改的我家的表,俺家一共两块,他把电表卸掉,在电表一侧先打一个小孔,然后用一根4厘米的黄铜线插进小孔内,然后用一根塑料塞子塞进小孔内,我给了这个男子1000元钱,接着王勇领着这个男子去王勇家改他的电表去了。 16.证人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一天晚上9点左右,我在家门口接女儿放学,这时门口我遇到一个50多岁的老头,这个老头说他能改电表,能把电表走的慢,我就同意改了,改了电表之后我给了这个老头500元钱。 17.证人董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2日,夜里12点,我出来倒垃圾,遇到一个50多岁的老头,这个老头说能改电表,使电表走的慢,只要600元钱,我就同意改了,改好之后我给这个老头400元钱。 18.证人范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当天晚上天都黑了,有人敲门,我出门开门见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自称是电业局的,能把电表改慢一点,收费是500元钱,我就同意改了,改好之后我给他们500元钱。 19.证人王某的证言,2013年冬天的一天,我在一个加油站里解手,在厕所里看到一个能改电表的广告,我就给他打了电话,过了些天这个改电表的人来把我的电表改了,我又带着他把我父亲王瑞三的电表改了,改好之后我给了他1200元钱。 2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孙女有病在县医院住院时,我和一个老婆在那说话,她说可以找人把电表改慢,问我改不改,我就同意改了,之后这个老婆领着一个老头来到我家把我家的点表改了,我给了她600元钱。 21.证人辛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0日晚上7点左右,有人敲门,我开门见有个男的,他说能把电表改慢,可以少交电费,我就同意改了,改好之后我给了他500元钱。 2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有个人敲门,我开门见有个男的,他说能把电表改慢,可以少交电费,我就同意改了,改好之后我给了他500元钱。 2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在鹿邑县乡村人家饭店吃饭,和我邻座的是西城中学旁边卖粉皮的老婆,她说认识个改电表的,能把电表改慢,这个老婆给我一个电话,我打过电话,当天夜里11点,这个改电表的老头来到我家的电表处,卸掉给改了,一共给我家改了3块电表,我给了他1800元钱。 2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记不住具体是哪天了,当时9点多的时候,我上楼回家的时候,路过二楼梁春红家门口,听见有人说话,我就问干什么呢,这个老头给我说改电表的,改一下500元钱,我看梁春红改了,我也让这个老头把我家的电表改下,这个老头把梁春红的电表改好以后,也把我家的电表卸掉,拿到梁春红家里,在电表一边打个孔,当时梁春红家里也没有电了,我也没看清怎么改的,过一会就改好把电表装上了。 2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当时是宋某某带着一个老头来到我家找的我,问我改不改电表,改改500元钱,我同意改了,这个老头把我家的电表卸掉了,在电表的左侧打了一个小孔,然后往小孔里面放进去一个小铜铁棍,用一个塑料的东西把小孔堵上,然后就说改好了,然后把电表就装好了,我把钱就给他了。 26.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和某某出生于1957年8月9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某县雁鸣湖派出所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苑某某出生于1949年6月29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派出所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宋某某出生于1977年2月20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派出所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27.电表照片,被改电表照片。 28.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记录。 29.盗窃国家电能用户窃电数额说明,和某某参与改电表共窃电9204.1元;苑某某介绍用户共窃电4070.08元;宋某某介绍用户共窃电1950.42元。 30.辨认笔录,苑某某、宋某某、赵彩灵、梁春红、马丽、樊洪君、历艳霞、赵响侠、时建华、董红艳、刘素珍、罗琼珍均辨认出为其改电表的人是和某某;宋某某、刘素珍、罗琼珍均辨认出苑某某就是介绍改电表的人。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收取他人费用、帮助他人修改电表盗窃国家电力,数额较大,被告人苑某某、宋某某自己让和某某修改电表盗窃电力并介绍和某某给他人修改电表盗窃电力,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和某某、苑某某、宋某某当庭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和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被告人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