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证人张光伟证言:当时是2011年,普大振翻盖观堂供销社郭窑分社房子的事情是我协调的,苏现珍没有协调过。期间苏现珍出来过多次,想法设法的阻碍工地施工,不让工地施工,他的意思是想从中间获取点好处。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听普大振说他私下里去找过苏现珍,给他买了东西,送的还有钱,但是具体送多少钱普大振没有给我说。 3.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普振华(普大振)陈述:苏现珍敲诈过我。他说俺买的供销社的地皮是非法的,就以此为借口去上访告状,观堂乡土管所就不让我们施工。我被逼无奈就想着买点烟酒到苏现珍家和他商量让他别再影响俺施工了。我和我的一个朋友杨建设去了苏现珍家送过两、三次东西,还请他在郭尧村饭店吃过两次饭。但是,苏现珍一直打着上访的旗号阻止俺施工。后来,我没有办法了,就和杨建设买着东西到苏现珍家并给了他5000元现金,苏现珍就不再影响俺施工了。 在房子快盖好时,苏现珍找到我说:“你在郭尧村搞开发必须得把郭尧村的路修好。”我问他:“修路得多少钱?”他说:“你最少得出2万元钱”。后来苏现珍和郭尧村的支书郭思成找到我,我把2万元钱交给了郭思成。具体这2万元钱是否花到修路上了我不知道。 他没有参与看管我的工地,工地自开工之后也没有给我帮过忙。 (2)被害人程国民陈述:因为苏现珍多次去阻挠普大振施工,普大振当时就把问题推到我身上,苏现珍就来找我,他说想盖房子可以,但是得给他拿钱,不拿钱就不让盖,我当时没同意,之后苏现珍一面阻挠施工,一边去主管部门上访,最后没法了苏现珍又说不给他钱,他继续告,我只好答应,给了他3000元,但是他又嫌少,继续敲诈了,说再给他10000元,我只好和我们供销社的职工代表商量同意给了苏现珍10000元,钱是我和会计一起送去的。 4.其他证据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鹿邑县观堂供销社破产清算组证明:证实观堂供销社郭窑外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属于观堂供销社所有,与郭窑行政村及村民无任何关系。 (3)观堂国土资源所证明:证实普大振、李海占、苏杰等人开发的房产均属违法建筑,以上房产均已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了处理。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现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其中10000元不属于敲诈,而属于还账的辩解意见,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现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勇 审 判 员 闫滨海 人民陪审员 程 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轩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