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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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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战广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7.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肇事车豫K61175货车所载货物说明、超限检测站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信息、鹿邑县交警大队证明、恳求书、被害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户籍

7.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肇事车豫K61175货车所载货物说明、超限检测站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信息、鹿邑县交警大队证明、恳求书、被害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战广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六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战广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但被告人李战广及家属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未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以采纳。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告人李战广量刑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可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战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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