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相利和朱玉民离婚一案的执行是由张帆主办的。对执行的财产的查封是我庭负责的。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房子的租户证实此处房产是朱玉民的财产,当时租房者给我们出示了房主朱玉民借款2万元抵房租的借据。但是租房者只让我们看,不让我们复印。 此处房产是陈相利要求查封这两间门面房,否则以跳楼相逼和上访为由,最后经领导同意,我们进行了查封,并在网上拍卖。 除了第54页的执行笔录不是我记录的外,其他的都是我记录的。在53-58页中被执行人的签名都是朱玉民本人签的、按的手印。 3.书证 (1)鹿邑县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函。 (2)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2)鹿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3)四份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鹿执字第15-1号、(2013)鹿执字第15-2号、(2013)鹿执字第15-3号、(2013)鹿执字第15-4号。 (4)执行笔录8份、调查笔录6份。 (5)控告申请:控告人陈相利,被控告人朱玉民。 (6)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申请人陈相利、被申请人朱玉民。 (7)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8)执行通知书稿、送达证2份;照片4张。 (9)朱玉民门面楼房网上记录2张。 (10)复印的民事离婚卷宗。 (11)户籍证明等书证。 (12)调查笔录。 (1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裁定书:(2015)鹿民监字第3号,裁定如下:一、本财产分割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5年5月7日。 4.视听资料:证实鹿邑县法院在执行朱玉民过程中受到朱玉民阻挠的过程。 5.执行和解协议,证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朱玉民和申请执行人陈相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朱玉民给付陈相利二十五万元,陈相利对朱玉民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朱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玉民关于原民事判决错误,房子是儿子朱伍燕的的辩解理由,经查,原民事判决做出后,被告人并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又阻挠法院执行,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其子朱伍燕所有,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朱玉民和陈相利达成民事执行和解协议,陈相利对朱玉民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朱玉民从轻处罚,可对被告人朱玉民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玉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薛 勇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