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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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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结伙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结伙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莹敏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