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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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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⑵某保险公司保险单、加盖某某乡某庄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出险通知书、保险灾情查勘报告表、保险查勘赔款计算明细表、农险赔款收据及取款凭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供某庄村农户名单并编造投保亩数,以该

⑵某保险公司保险单、加盖某某乡某庄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出险通知书、保险灾情查勘报告表、保险查勘赔款计算明细表、农险赔款收据及取款凭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供某庄村农户名单并编造投保亩数,以该村农户名义投小麦保险,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小麦种植保险。后贾某编造理赔手续,以农作物受灾进行理赔的方式,由某保险公司向赵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姜庄村小麦理赔款38206.15元,后该款被赵某某等人陆续取出。

⑶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2014年10月16日,赵某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出所得赃款6519.6元。

⑷某保险公司驻马店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及经营范围情况。

⑸某保险公司驻马店支公司文件、证明,证明该公司系国有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贾某系该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人。

⑹本院(2015)驿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贾某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刑罚,本案相关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⑺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2012年赵某某任某某镇某庄村党支部支部委员、村委文书,2014年当选为某庄村村委主任。

4.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3日,赵某某主动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农业保险工作中,伙同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农户名义投保,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38206.15元,赵某某分得理赔款19558.8元,扣除所交保费获利6519.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参考有关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