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东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办事处财政所副所长兼现金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重复记账的方式,将经手管理的单位公款11万元取出并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段东辉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纪委检查组对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账务检查时,段东辉在尚未接受调查谈话前主动向组织部门如实交代其采取重复入账方式贪污单位公款11万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段东辉退出全部赃款,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段东辉的辩护人提出段东辉具有自首、悔罪、积极退赃情节,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庭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段东辉的辩护人提出段东辉犯罪目的是其亲属看病急需用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段东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行为应当具有廉洁性,而其在利用担任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重复记账的方式贪污单位公款11万元,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其亲属看病急需用钱不是其犯罪的理由,不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故对其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段东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东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