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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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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静张彦娟等二人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提取笔录,证明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爱家百货美食广场抓获安静后当场对涉案财务数据进行提� M眨不赜指莅簿菜龅狡湮挥谧ぢ淼晔墟涑乔慵鸦ㄔ�8号楼2单元三楼东户家中提取并扣押相关涉案赃物

(2)提取笔录,证明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爱家百货美食广场抓获安静后当场对涉案财务数据进行提取。同日,公安机关又根据安静所述到其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恒佳花园8号楼2单元三楼东户家中提取并扣押相关涉案赃物。

4.电子数据,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的爱家百货美食城收银系统相关财务数据情况。

5.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安静、张彦娟共侵占2630679.51元。其中,安静2013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二次操作空退款29806元,同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6日期间二次操作空退款1702953.21元;张彦娟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二次操作空退款897920.3元。

6.书证

(1)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单位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及报案情况。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安静、张彦娟涉案的相关物品予以扣押及向二被告人发还与本案无关的个人财物的情况。

(3)安静、张彦娟侵占金额存储值卡明细及退赃明细,证明案发后,安静退还其所侵占价值1419516.3元财物(包括现金13.02万元、储值卡储值金额86.93163万元、固定资产投入购买价42万元);张彦娟退还侵占价值921930.1元财物(包括储值卡储值金额45.20201万元、现金46.99万元)。

7.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静、张彦娟身为爱家百货美食城收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安静侵占数额2630679.51元,张彦娟侵占数额2600873.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静、张彦娟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安静、张彦娟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量刑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酌予区分。被告人安静、张彦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单位,在量刑时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安静辩护人提出的储值卡中的数额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张彦娟辩护人提出储值卡中的数额尚未占有,应予扣减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安静、张彦娟利用职务之便将钱款套出后存入不记名、不挂失储值卡,该涉案款项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已转移至二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既遂,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安静辩护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中部分数额不合常理,应予扣除的意见,经查,鉴定意见关于被告人涉案数额的鉴定结果系经合法程序取得,二被告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庭审中亦予认可,且有在卷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相印证,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安静辩护人提出的安静使用赃款所购房屋应以现有房屋价值计算退赃数额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安静购置房屋、进行装修使用的是所侵占赃款,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孳息收益不应计入被告人退赃数额,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害单位收银系统有漏洞,属明显过错,建议对二被告人法定刑下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明被害单位提供给收银员操作的单个收银机并无程序漏洞,二被告人为达到职务侵占目的,经预谋利用两名收银员的密码通过两台收银机同时操作而人为特意造成电脑程序漏洞,该电脑程序漏洞系二被告人积极主动追求所致,被害单位对犯罪后果的产生无过错,且二被告人长期、多次进行上述操作,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显著,二被告人并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定罪处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彦娟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应按其个人实际占有的数额计算、张彦娟已超额退赃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彦娟与被告人安静共同预谋,利用二人所掌握的密码实施本案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二人均应对其共同犯意内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以其个人所得赃款计算其犯罪数额,二被告人共同犯罪期间的犯罪数额并未全部退还,不属超额退赃,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对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安静、张彦娟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张彦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安静、张彦娟向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继续退赔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