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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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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子豪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子豪、郭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樊子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系二人以上共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子豪、郭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樊子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已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李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子豪及樊某某、杨某某亲属已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李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对被告人樊子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子豪、郭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子豪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子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海欠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权俊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渠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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