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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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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海青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西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青,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2005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26日又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

(2015)西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青,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2005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26日又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西华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海青口带面罩、脚绑毛巾,并随身携带刀子、伸缩棍、手电筒等物品,进入西华县城关镇箕子台路西段侯贾庄村村民李X家屋内,被李X、刘X、李XX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海青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海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海青口带面罩、脚绑毛巾,并随身携带刀子、伸缩棍、手电筒等物品,进入西华县城关镇箕子台路西段侯贾庄村村民李X家屋内,被李X、刘X、李XX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陈述,证人李XX、刘X、高XX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被告人张海青户籍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青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海青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海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