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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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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代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志奎

审判员  张 灵

审判员  崔 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