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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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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甲、魏某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关于段某甲提出“其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段某甲为主犯没有事实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段某甲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发放宅基地补偿款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

关于段某甲提出“其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段某甲为主犯没有事实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段某甲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发放宅基地补偿款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其系主犯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魏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犯罪数额58500不能成立,应认定为47700元;魏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魏某某伙同他人贪污补偿款58500元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多项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魏某某补发给赵某丙补偿款10800元,系因村民反映少发补偿款问题后,其担心事情败露为掩饰犯罪而为之,并非不具有贪污故意或未实施贪污行为,故不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原判已充分考虑魏某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根据魏某某贪污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珂

审判员 马向阳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俊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