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缑久生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上诉人缑久生上诉提出:缑久生在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前主动退出涉案房产,并非因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后退出,犯罪情节轻微,应对该起受贿事实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缑久生具有自首、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等法

上诉人缑久生上诉提出:缑久生在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前主动退出涉案房产,并非因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后退出,犯罪情节轻微,应对该起受贿事实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缑久生具有自首、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缑久生辩护人的意见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缑久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浚县财政局局长、黎阳投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缑久生在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之后,纪委收到反映其收受唐某某贿赂5万元的举报材料,其亦能如实供述,以自首论,依法可减轻处罚。缑久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缑久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缑久生在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前主动退出涉案房产,并非因有关联的人或事被调查后退出,犯罪情节轻微,应对该起受贿事实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11月份因缑久生得知纪委调查魏某某购买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后,将收受魏某某的房产退还,被告人缑久生的供述、证人雷某的证言及鹤壁市纪委监察局证明足以印证,依法应予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缑久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缑久生具有自首、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缑久生具有的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并综合其受贿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珂

审判员 马向阳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俊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