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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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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7、安阳县洪河屯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博大轻纺商贸市场是安阳县洪河屯乡政府2010年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张某某厂房拆除一事,已经安阳县洪河屯乡政府和乡村干部成功调解,双方达成补偿意见,拆房纠

7、安阳县洪河屯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博大轻纺商贸市场是安阳县洪河屯乡政府2010年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张某某厂房拆除一事,已经安阳县洪河屯乡政府和乡村干部成功调解,双方达成补偿意见,拆房纠纷已解决。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因拆迁问题纠结多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12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拆迁补偿问题也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结合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