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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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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10.证人刘某丙、郑某甲的证言:我们和骈某某是张庄村第三小组村民,因为张庄村租地和水沟地等土地问题,我们组的群众自发地到汤阴县、城关镇两级政府上访过多次,有时参加上访的人多,便选骈某某和我们几个临时代表

10.证人刘某丙、郑某甲的证言:我们和骈某某是张庄村第三小组村民,因为张庄村租地和水沟地等土地问题,我们组的群众自发地到汤阴县、城关镇两级政府上访过多次,有时参加上访的人多,便选骈某某和我们几个临时代表去上访,没有人组织。2012年6月的一天,我们组准备去省城上访,目的是给村委会施加压力,后因故未去成。

11.被告人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2年以来,张庄村第三小组村民因东泰制药厂租地补偿费过低和水沟地等问题,按照信访程序自发地到汤阴县、城关镇两级政府去信访。2012年6月份左右,我组的村民组织了几辆面包车说要去省城上访,后来城关镇和村里干部找到我,还把我叫到镇政府,经过做工作,我们没有去成。2012年底,村委会主任郭某某约我到汤河北老四饭店说,给他个面子,别上访告状了,给你解决6000元,就算是给村里看树了。其实我没有给村里看过树,只是郭某某给我钱找了个理由。郭某某同时答应我说每年给我解决6000元看树钱,不让我上访,我答应了他。2013年,我晚上没事儿时就去村里看看树,没有人看见,我也没有给村里干部汇报,年底,郭某某让我领取了5000元工资,我在工资条上签了字。郭某某给付我的11000元,我没有主动索要,更没有威胁郭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骈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郭某某给付骈某某的11000元是维护稳定费用和骈某某为村里看树工资,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均可证实骈某某不在村里任职,也没有为村里做任何工作,却先后从村里获取11000元,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骈某某以组织群众上访反映张庄村土地等问题为由,给张庄村村委会施加压力,实施要挟,迫使张庄村村委会及村委会主任给其钱以获得信访稳定,骈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骈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吉政

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

人民陪审员  罗玉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明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