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生酒后多次到盘龙寺、心雨KTV、神话KTV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海生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海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海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亚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