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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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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爆炸物进行石料开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爆炸物进行石料开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