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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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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关于被告人李国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欠李国强钱,之间有经济纠纷,李国强是将铲车非法扣押,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见,经查,李国强与莫XX之间确有经济纠纷,但李国强将莫XX租用的铲车开走后未告知莫XX,在莫X

关于被告人李国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欠李国强钱,之间有经济纠纷,李国强是将铲车非法扣押,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见,经查,李国强与莫XX之间确有经济纠纷,但李国强将莫XX租用的铲车开走后未告知莫XX,在莫XX向其询问铲车下落时,李国强故意隐瞒其开走铲车的事实,谎称不知铲车下落,且在侦查机关对其询问时仍谎称不知情,并故意引导侦查机关错误侦查方向,足以证明其秘密将铲车开走,主观方面不是为了解决其与莫XX之间的经济纠纷,而是将铲车非法占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亦能证明,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国强的辩护人辩称李国强的供述前后矛盾,指控李国强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李国强犯盗窃罪,提供的证据有李国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形成有罪的证据锁链,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李国强庭审中认罪、悔罪,且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国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王荣跃

人民陪审员  李林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军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