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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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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娜嘎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违法所得应予以追退。关于娜嘎所提其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嘎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违法所得应予以追退。关于娜嘎所提其系自首及其辩护人所提娜嘎主动向山东警方报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在林州诈骗的事实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山东省平邑县诈骗的事实,系自首,娜嘎系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娜嘎非出于投案报警,其被抓获后所供述的其在山东诈骗一事与林州市公安机关已掌握的诈骗事实系同一种罪行,不构成自首,且娜嘎诈骗2次,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娜嘎所提其系受害者,被胁迫的,其是在男方家真心生活的辩解意见,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相悖,又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娜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娜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800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人民币8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晓明

代理审判员  郭威位

人民陪审员  杨永贵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绍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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