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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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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7、证人石某某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鄣邓村的二十多个村民到施工现场不让清理垃圾,并且从地上拾砖头砸钩机,程某某也从地上拾了块砖头吓唬村民,二、三十个村民就朝程某某过来,揪住程某某脖子开始推

7、证人石某某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鄣邓村的二十多个村民到施工现场不让清理垃圾,并且从地上拾砖头砸钩机,程某某也从地上拾了块砖头吓唬村民,二、三十个村民就朝程某某过来,揪住程某某脖子开始推打,其和王胜兵就到跟前解围,后来派出所就到现场。有个40岁左右的男村民在地上坐着说被砸了,民警准备把程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村民陆续往现场来,有五十多个村民拦住民警不让走,让民警现场办公处理,并围堵警车,其是12点多离开现场的,走的时候,警走还在现场,警车什么时候离开的其不知道。

8、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内容同石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9、证人程某某证言:其在安阳县曲沟镇鄣邓村省道301改线项目部负责一标段全部工作。2014年11月16日早上其到施工现场,见有三、四个人拿砖头砸其钩机,其就拿一土块扔向砸钩机的人,并推了一个人的肩膀。其他老百姓就都围了过来要打其,后来项目部的王经理报了警。民警来了之后要传唤其去派出所时,有五、六个人就带头起哄闹事,不让民警把其带走,后来给了对方两万块钱。民警带其上警车时候,那几个人又开始起哄闹事,要求民警给其戴上手铐,并把警车拦住,要求在现场处理,一个年轻男子还拽方向盘。有一辆面包车横在警车前阻挡警车前进,后面也有一辆面包车把警车后面给挡住,期间还有人掀警车,但是没有掀翻。当时其一直在车上坐着,具体的情况不太清楚,后来看见有特警、交警还有更多的民警、警车。大约到下午四点多才让其坐的警车开走。从传唤其去派出所接受询问到实际离开鄣邓村持续了6、7个小时。

10、证人李某辛(曲沟派出所巡防队员)证言:2014年11月16日曲沟派出所到鄣邓村西头的301工地出警,被当地村民阻拦,直到下午16时多,才让离开。

11、证人赵某(曲沟派出所巡防队员)证言:证明内容同李某辛证言基本一致。

12、案件情况说明:2014年11月16日上午曲沟派出所民警在鄣邓村处警时被群众阻挡、围攻,持续到下午4时才离开现场。

13、抓获证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曲沟鄣邓村被抓获。

14、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应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带头煽动群众起哄闹事,并辱骂民警,拍打警车,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系初次犯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燕文光

审 判 员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 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