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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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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11、郑州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专家会检记录,证实经法医学检验鉴定专家对郝XX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及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进行会检,得出郝XX符合颅脑损伤并发重度肺炎、呼吸衰竭及多脏器功能损伤死亡。

11、郑州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专家会检记录,证实经法医学检验鉴定专家对郝XX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及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进行会检,得出郝XX符合颅脑损伤并发重度肺炎、呼吸衰竭及多脏器功能损伤死亡。

12、涉案车辆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年龄证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及讯问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

13、收条、谅解书、协议书,证实了被告人吕亮的亲属与被害人郝XX的亲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支付郝XX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郝XX的亲属对吕亮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吕亮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亮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供认其对被害人郝XX实施殴打行为,郝XX受伤送医后,中间虽有多次出院、入院的情况,但治疗行为基本没有中止直至死亡,郑州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专家会检记录亦证实郝XX符合颅脑损伤并发重度肺炎、呼吸衰竭及多脏器功能损伤死亡。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吕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亮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被告人吕亮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吕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吕亮系初犯,其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珂珂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