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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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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士松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已退还涉案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