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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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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爱梅、刘小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红、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红、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作用积极,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崔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崔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小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崔某某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称其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称被告人系初犯,已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