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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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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保、李玉保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均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均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均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

人民陪审员  徐百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