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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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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春、王增强、王军付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7、陡沟村2013年以来批准实施征收的土地面积汇总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六份、陡沟村村委五组六路以北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及具体发放情况、陡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陡沟村五队王保春上报测量的亩数、陡沟村村

7、陡沟村2013年以来批准实施征收的土地面积汇总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六份、陡沟村村委五组六路以北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及具体发放情况、陡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陡沟村五队王保春上报测量的亩数、陡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陡沟村项目征地存在重复丈量的情况说明及陡沟村五组退款情况明细表、王保春、王增强收到补偿款的银行明细、陡沟村村委会出具的陡沟村五组征地情况说明、郑州市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一致,证明被告人虚报土地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及骗取土地补偿款的数额等事实。

6、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郑州航空港区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事实,证明三被告人到案情况及王军付立功情况。

7、三被告人年龄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春、王军付身为郑州市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陡沟村第五村民组组长及会计,在协助郑港办事处丈量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单独或者共同虚报征用土地数量,骗取政府土地补偿款,被告人王增强伙同王保春利用王保春丈量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虚报征用土地数量,骗取政府土地补偿款,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被告人王保春贪污数额为800782.22元、被告人王增强贪污数额为156452.4元,被告人王军付贪污数额为82505.24元。

关于被告人王保春辩解称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保春身为郑州市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陡沟村第五村民组组长,在协助郑港办事处丈量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虚报征用土地数量,骗取政府土地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保春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其虚报的拆迁土地中有实际占用其的宅基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能相互印证一致,能够证明被告人虚报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的事实,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保春的辩护人提出的王保春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保春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落实中,现尚未查证属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增强辩解称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与王保春商议虚报土地,也没有想占有剩余款项的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增强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增强伙同被告人王保春利用王保春丈量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虚报征用土地数量,骗取政府土地补偿款一事,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应的书证材料予以证实,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王增强在该共同犯罪中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保春、王增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根据被告人王军付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具体适用刑罚,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王增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军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军付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4、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5、三被告人在案发前均全部退出贪污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保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王增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

三、被告人王军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韩百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