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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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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爱芝3人盗窃_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均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三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汪爱芝系又聋又哑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均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三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汪爱芝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2)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汪爱芝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三被告人已将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本院认为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占自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占自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汪爱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艺伟

人民 陪 审员 曹贵生

人民 陪 审员 高志斌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