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告人陈正戈的犯罪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正戈前罪附加刑未执行完毕,应当与本罪数罪并罚;2、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3、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4、被告人陈正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正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个月零八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艺伟 人民 陪 审员 牛安琪 人民 陪 审员 陈廷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