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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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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满常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湖村治保主任兼小湖村安全员,明知其村内的鸿运仓库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当上报南曹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未上报,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湖村治保主任兼小湖村安全员,明知其村内的鸿运仓库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当上报南曹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未上报,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魏某某经侦查人员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认定为自首。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本次事故,经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仓库内电器线路故障引发,仓库内电器线路故障并非火灾发生的唯一起因,而被告人在工作中,也履行了部分安全员的职责,多次对该仓库下发整改通知书,但因其未能上报安全隐患,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鉴于被告人魏满有自首情节,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高志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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