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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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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祥杰、文川方玩忽职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16、河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制度、河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绩效考核手册,证明戒毒所要求戒毒人员进行上厕所等零星活动时必须有干警直接带领并控制在视线以内,超过警戒线带工,干警与戒毒人员距离要在3米以

16、河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制度、河南省强制隔离戒毒所绩效考核手册,证明戒毒所要求戒毒人员进行上厕所等零星活动时必须有干警直接带领并控制在视线以内,超过警戒线带工,干警与戒毒人员距离要在3米以内;

17、河南省第一强隔离戒毒所值班登记表11月值班表,证明案发当天由二被告人值班的情况;

18、二被告人自书的情况说明;职务证明;二大队戒毒人员互监组分组名单;申诉材料;情况说明;前科情况及年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急救病历;监控录像、救助协议、补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文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一人死亡,

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的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2、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补偿,被害人亲属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明确表示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3、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文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人民陪审员  徐百灵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