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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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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蓓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4、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本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未执行完的管制十个月零二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管制十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管制的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