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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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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青峰等二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各自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青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建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勇增

人民 陪 审员 杨利军

人民 陪 审员 陶 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姜振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