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且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徐百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