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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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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国、魏振喜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且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徐百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