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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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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舒桐2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另有证据: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涉案网络平台截图;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协助冻结、冻结财产通知书;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QQ聊天记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情况

另有证据: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涉案网络平台截图;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协助冻结、冻结财产通知书;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QQ聊天记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相关事实。

关于被告人范舒桐辩护人提供的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证明,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舒桐、杨赟伙同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范舒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舒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舒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杨赟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

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邢艺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