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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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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富兴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宋富兴身为非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过程中,听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乔建军的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乔建军骗取国家财产5520万元,其行为符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宋富兴身为非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过程中,听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乔建军的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乔建军骗取国家财产5520万元,其行为符合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宋富兴在贪污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庭审中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共同贪污数额5520万元又全部交给了乔建军,应对其从轻处罚。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宋富兴的辩护人向法院新提交的三份新证据,可证实原审被告人宋富兴及其公司在案发后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67万元,在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原审量刑偏重的申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认定宋亚标构成贪污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3)扶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本院(2013)扶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宋富兴犯贪污罪的定罪部分。

三、撤销本院(2013)扶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宋富兴犯贪污罪的量刑部分。

四、原审被告人宋富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至二0一九年一月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银峰

审判员  陈金霞

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