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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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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华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未离开,直到公安人员到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作案工具斧子、菜刀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