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毛巍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巍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九天应予以折抵。即从2015年8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国喜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英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