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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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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贠某某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关于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王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闫啸天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收购凤头鹰,应为送养关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闫啸天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对550元购买QQ用户名为“平顶山海盗”凤头苍鹰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有上诉人闫啸天通过建设银行向平顶山人张某某汇款550元的汇款单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闫啸天收购凤头鹰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王亚军的辩护人提出“该案的鉴定书缺乏客观真实性,依法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系公安部授权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包括法医物证项目,鸟类的物种及保护级别均包括在法医物证项目中;且在一审庭审中,该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黄群出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回答,故林司鉴字(2253)号、(2254)号物证鉴定书对本案所涉动物种类和保护级别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认可,经二审复核予以确认。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明知购买的鹰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购买鹰隼的行为不应判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贠某某供述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啸天发布出售鹰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啸天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鹰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与上诉人闫啸天供述该起事实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上诉人贠某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鹰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所购买的燕隼乃是入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刑法规定专款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原审根据上诉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德广

审 判 员  张培峰

代理审判员  王忠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彦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