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另案被告人银小栓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7月13日那天白天,一分厂一号纸机是自己带班,下午14时左右,车间主任李高标安排自己去二号纸机成品纸库用行车给货车装纸,大概15点多钟,听到有人喊着火了,自己往一号纸机成品纸库去,到那见火势已一人多高,就开始用水盆端水救火,最终没有救下来,造成严重后果。到公司工作后自己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消防培训等方面的培训。在这次火灾事故中自己监督检查不到位,疏于管理。成品纸仓库存放成品纸过多、过密,有不安全隐患。生产的多,销售的少,成品纸积压多,仓库小没有地方存放,为了避免损坏成品纸,就存放在成品纸仓库了。 18、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3日15时28分许,在新乡县新亚纸厂维修工人刘某与同事苗某在一、二号成品纸仓库使用气割维修行车时,违反厂里使用明火审批程序规定,在没有申领动火票、没有准备灭火器、水桶等灭火器材的情况下动用明火,造成气割火星溅落到地面的碎纸上,引燃碎纸造成火灾,造成损失两千余万元人民币,我是厂里的安全员,自己的职责是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然后督促整改、落实。自己不知道苗某、刘某有没有金属焊接切割资质证。自己在平时的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未协助公司负责人建立并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导致火灾发生。 1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3日,维修工苗某、刘某没有金属焊接切割资格证,在未采取现场防护措施,无人监护现场的情况下进行金属焊接与切割,引燃成品纸库成品纸,造成重大损失。苗某、刘某是自己带班中的其中两名维修工,自己给他们俩安排负责一分厂一号纸机烘缸后续重行车的纸维修工作。苗某、刘某负责的这块维修工作包括金属焊接、切割工作。自己不知道苗某、刘某是否有金属焊接、切割资格证。为了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在这方面大意了,认为他们俩多年从事维修工作,经验丰富,不会出现意外。开会的时候讲解过使用动火票的培训。自己没有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去严格的要求下属,不能及时的去排除隐患。 20、被告人丁某供述证实:苗某、刘某修理纸库行车时,在无金属焊接切割资质证,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造成成品纸库起火。该火灾烧毁了库房、部分机器,成品纸。公司要求是动电气焊的维修工必须有金属焊接切割证,普通的维修工没有要求。苗某、刘某属于普通维修工。普通维修工在我们厂也叫钳工,持有金属焊接切割证的维修工在厂里叫电气焊工。普通维修工是不许动火的,持有金属焊接切割证的维修工在办理动火票后允许操作电气焊。在火灾发生前该该仓库存放成品纸较多,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动火时,由申请人填写动火票,注明动火时间、地点、动火人、监护人有单位安全员厂长签字后验明防范措施才允许施工。自己监管检查不到位,对一些违章作业不能及时查处。 21、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证鉴(2014)10号关于施胶瓦楞纸等物品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360990元。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艳君 审判员 李正杰 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