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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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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获嘉县人民医院医生,河南省获嘉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7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获嘉县人民医院医生,河南省获嘉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7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看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芳、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G7W021号小型轿车,沿获嘉县同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5年7月6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6.34mg/100mL,已达醉酒值。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樊某某的户籍证明、酒精含量测试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车辆照片、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希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