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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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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的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53878.02元;2、护理费每天69.5元计69.59天=625.5元;3、误工费每天69.5元计69.59天=625.5元;4、营养费每天15元计159天=13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的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53878.02元;2、护理费每天69.5元计69.5×9天=625.5元;3、误工费每天69.5元计69.5×9天=625.5元;4、营养费每天15元计15×9天=135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计30×9天=270元;6、交通费400元;7、死亡赔偿金9416.10元×20年=188322元;8、丧葬费38804÷2=19402元,共计263658.02元;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63658.02元,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赔偿数额为250000元,对超出的13658.02元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孙素平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罗志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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