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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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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强、常松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松涛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盗车辆已追退,被告人卫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卫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松涛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盗车辆已追退,被告人卫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卫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常松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卢新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