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颜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25号 罪犯赵颜南,又名,赵货,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以(2008)确刑初字第029号刑事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125号

罪犯赵颜南,又名,赵货,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以(2008)确刑初字第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颜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颜南自上次减刑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5日至2007年11月18日夜,该犯伙同他人参与抢劫7起,共劫得现金1095元,手机七部。

罪犯赵颜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颜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颜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