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耿宏刚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00号 罪犯耿宏刚,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信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200号

罪犯耿宏刚,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信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宏刚犯贩卖毒品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五日止。宣判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耿宏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1年8月8日乘坐火车前往广东省珠海市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46克、麻古25颗。于8月16日在信阳市平桥区楚王城紫荆花园附近租赁房屋内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后在分装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系主犯。

罪犯耿宏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耿宏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宏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